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报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成都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出审批权限
第一条 基金会资金的支出以“公益为本、公开透明”为原则,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属于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拟定支出计划,或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项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条 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公益项目支出
单笔资金支付在5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单笔资金支付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审签后支付。
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如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函,报基金会财务备案。
(二)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单笔资金支付在5万元以下的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副理事长审签后支付;单笔资金支付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币资金,秘书长、副理事长审签后,还须报理事长审签。
第二章 票据报销规定
第五条 办理报销事项,要持有合法的各种票据
(一)涉及向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业务活动,应持税务部门核发的统一发票,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二)涉及与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应持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或税务部门核发的统一发票,收据必须有财政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必须有税务监制章和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三)报销其他业务的收据应持正式票据,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业务,如劳务费等,按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发票户名必须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全称;发票数量、单价等栏目填写清楚;发票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票据;发票票面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五)原始票据的背面应有经手人、验收复核人签字。
(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既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财务部门一律拒绝报销。
第六条 报销票据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从获得发票的时间算起两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固定资产票据的报销,按审批程序签字后,还须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八条 购买商品、实物的,要写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以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材料或以代码冠名等的发票,应附具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物品明细清单,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
第九条 办理借款需填写借款凭证,说明借款日期、金额、事由,工程或调研类借款需提供相应预算,按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条 借款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报账结算手续,原则上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即办理暂付款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销冲账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再办理新的借款,待完清上一次暂付款的报销手续后,再予办理。
第十一 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报销凭证不规范、超标准等情况,还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情况属实并且确因工作所需后,经秘书长、副理事长审签后才能报销。
第十二条 票据的整理
(一)将分类、整理好的票据,由上向下、由右向左,一层层平均粘贴在粘贴单上(从基金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上下左右不得超出粘贴单,多出的部分折叠起来。单张票据报销,可以不使用粘贴单;多张票据报销,必须使用粘贴单。
(二)票据一定要根据经费来源、票据内容分类粘贴,不得将不同经费来源或不同内容的票据粘到同一张粘贴单。
(三)一张粘贴单的票据不宜过多,如果同一类票据较多,可使用多张粘贴单。
(四)每张票据均应直接粘贴在粘贴单上,而不能粘在票据上,以免日后全部脱落丢失,或覆盖票据内容。
(五)票据粘贴完毕,财务经办人员须汇总票据金额,并在粘贴单上注明票据内容、票据张数、合计金额。
(六)粘贴单的填写须使用钢笔、签字笔等填写,不得使用铅笔、红笔填写。
(七)根据粘贴单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经费类型),再将粘贴单粘贴到支出凭单上,领款人、审批人签字。
第三章 奖学奖教金、人员费发放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基金会对项目中奖学、奖教金以及人员费的发放原则上不采用现金支付,通过银行代付方式转账支付到个人的账户上,以确保转账资金的安全、真实。
第十四条 无银行代发系统的单位需提供人员发放清单及excel电子表格,在财务部生成数据加密盘和纸质代付清单。
第十五条 有银行代发系统的单位在报送数据盘的同时应报送发放清单纸质文本,发放清单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劳务费的发放须提供发放事由、人员名单、身份证、受款人领用签字,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采用现金方式发放的零星劳务费等,需要附劳务费签收单、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人签字,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二)以会议组织形式进行的咨询,会期为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三)现场访谈/勘察按照上述以会议组织形式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四)通讯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执行
第十八条 讲课费(税后)标准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二)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三)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四章 国内差旅费报销
第十九条 使用基金会经费的出差,出差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凭票据实报销或领取定额包干补助。出差人员对业务和支出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审核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按报账流程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条 差旅费标准
(一) 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使用基金会经费开支的出差,在预算允许范围内,出差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可自主选择乘坐不同标准的交通工具。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倡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3、因城市间交通费用而发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4、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乘坐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二)住宿费
使用基金会经费开支的出差,在预算允许的范围内,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由出差人自行选择定额包干或实报实销方式:
1、定额包干:出差人员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应的住宿费标准的最高限额进行补助,住宿费用不再凭据报销。
2、实报实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发放,发放标准:西藏、青海、新疆、甘孜、阿坝、凉山120元/人·天,其余地区100元/人·天。
2、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报销时由出差人员自行选择定额包干或实报实销方式:
(1)定额包干:省内50元/人·天,省外80元/人·天;
(2)实报实销:凭据实报实销市内交通费。
(五)公杂费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六)因基金会的工作需要,在差旅费所列标准中未包含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知名专家、企业家、行业协(学)会骨干、社会知名人士等)的差旅费,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且合法的情况下,事前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乘坐交通工具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或城市间交通费或两者的有效证明或情况说明,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或发放相关补助。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或情况说明,可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工地勘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其他特殊情况,出差人提供情况说明和有关凭据,按规定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或发放相关补助。
以上特殊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单位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二条 确因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特殊情况如对方负担等导致城市间交通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后,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由会议、培训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开支,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培训费或者会务费。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一般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参加会议、培训天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如科研实验、测试、合作研究等)出差时间较长的,按以下时间分段处理: 15 天(不含)至 30 天(含)且费用全部自理的,住宿标准凭据按实报销,不享受定额包干,伙食及交通补助分段计算: 15 天以内(含 15 天)按定额标准补助,15 天至 30 天( 含)按定额标准80%补助,30 天以上的按定额标准70%补助。
第二十六条 使用基金会经费的出差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前往的,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销相应费用。自驾车出差按照每公里不超过1元的标准报销油费,超支部分自理;自驾车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自驾车出差安全责任由出差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可为自驾出差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基金会经费的考察、调研等工作,需租车前往的,,提供具有营运资质的租车合同或收款凭据据实报销,过路过桥费据实报销,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在常驻地发生临时住宿费的,提供情况说明,视同出差。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后,可按常驻地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定额包干费用实行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管理模式。定额实行包干后,其出差期间取得的住宿票据、伙食票据、市内交通票据不得再从任何项目进行报销,超出定额部分也不得报销。
第五章 国内会议费报销
第三十条 举办会议须进行审批。参会人员80人以内的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审批,80人以上的会议须由理事长审批。如果是学校部门或学院组织承办的特别重大或重要的会议须由所在部门或学院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需收取参会人员会议费的会议,应先按规定将收费立项报基金会财务部门审批同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应按照“业务相关、厉行节约”原则,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召开的数量、会期合规。
第二三十一条 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成都中医药大学校外召开的,应从严控制,且不得突破综合定额标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基金会经费召开的会议,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和医药费等。按照厉行节约原则,会议综合定额标准10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650元/人.天,伙食费200元/人.天,其他费用150元/人.天,如果不发生住宿费或伙食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扣除相应的住宿费或伙食费标准后的定额标准执行,扣除的经费不得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回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劳务费,应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会议支付专家、学者的咨询费、讲课费及学术报告劳务费。
第三十五条 会议各项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基金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举办者对会议召开和支出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或学校部门、学院领导对会议召开和支出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负管理责任。财务部门对会议费审批程序和票据完整性等审核并负管理责任。
第六章 接待费报销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接待费支出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原则,一般接待工作餐可以安排桌餐或者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活动一般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与捐资、筹资有关的重要接待经理事长批准,可安排在校外。
第三十八条 接待费标准
(一)校内接待标准为人均150元(不含酒水、饮料)以内。
(二)校外接待标准为厅(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或重要捐赠人带队的,控制在人均300元(不含酒水、饮料)以内,其他人员控制在人均200元(不含酒水、饮料)以内,随行驾驶员安排自助餐,标准控制在人均70元以内。
第三十九条 接待费用遵循一事一结原则,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或会议新闻等、消费明细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基金会不予报销。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基金会工作人员陪餐人数不得超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基金会工作人员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的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
第四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成都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待清单》,由秘书长签字后报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姓名、单位、职务和活动内容、时间、费用等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若因基金会事业发展实际需要,或者国家、四川省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有新的调整,本细则的相关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或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以前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定之日起生效。